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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介绍卖淫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出租车司机,住本市湖里区**社**号**室(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出租车司机,通过小广告等方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杨某某、郑某某等人(已起诉)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二次驾车载嫖客共计三人到本市湖里区**yoho杨某某等人租赁的卖淫场所进行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湖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在案的手机及提取笔录等;2.书证: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敏红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00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缴获在案的手机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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