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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52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街**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停放在其所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镇**村**村**号**路**(号牌:粤A0****)因故起火燃烧损毁,并导致被害人钟某停放在一旁的荣威牌小汽车(号牌:粤GT****)、被告人林某某停放在一旁的大众牌小汽车(号牌:粤 A7****)不同程度的毁坏,被告人林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外墙墙体被熏黑、部分墙砖脱落。消防人员到场灭火时,面包车内出现爆炸声。火情消失后,消防人员从被告人林某某起火的面包车内发现装满汽油的20升汽油桶两个、开裂的汽油桶十余个,在其停放在一旁的大众牌小汽车内另发现装满汽油的20升汽油桶一个。

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所有的荣威牌小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952元。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钟某人民币3945元,并获得其谅解。次日,被告人林某某前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碁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蔚

检察官助理:余钢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依法扣押的涉案长安牌面包车一辆(号牌:粤A0****,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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