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广西平南县,户籍住址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汇**栋**号出租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汇**栋**号出租房内,利用计算机上网购买一个域名为****的网站后重新进行搭建,取名为“***网”,并使用账号**对“***网”进行管理。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网站原已存在淫秽内容的情况下,设定下载观看淫秽视频消耗积分及积分兑换等规则,继续推广该网站,吸引网民成为网站注册会员,通过自己及会员在“***网”发布含有淫秽视频链接的帖子供下载观看,以向会员出售积分的方式获利五六万元。至案发时止,公安机关从“***网”上被告人林某某的账号“**”提取视频36个,经鉴定均属淫秽物品;从朱某甲(另案处理)的账号“1******0”提取视频46个,经鉴定均属淫秽物品;从周某某(另案处理)的账号“****”提取视频36个,经鉴定31个属淫秽物品;从周某甲(另案处理)的“周大大”账号提取视频44个,经鉴定均属淫秽物品;从覃某某(另案处理)的账号“****”提取视频51个,经鉴定均属淫秽物品;从账号“****”提取视频72个,经鉴定均属淫秽物品;从账号“****”提取视频48个,经鉴定均属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新松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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