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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1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9********,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幢**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的暂住处等地先后组建多个QQ群,拉人入群并每天在群中发布淫秽视频供成员观看下载,收取每人每月8元(人民币,下同)或10元的费用,并以10元100个视频的价格贩卖淫秽视频,共计获利3.5万余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手机被扣押。经检查,手机里3个传播淫秽视频的QQ群中成员共计240余人。经鉴定,手机里的45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手机1部;

2手机截图、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户籍证明、户籍登记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

6刑事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微信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手机中提取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璐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检察电子卷宗1册,移送光盘7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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