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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9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淘宝、微信、手机等“接单”,联系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上线和下线,在位于双峰县**镇**村**组的家中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林某某与下线通过淘宝、微信商定好价格、获取相关信息后,联系上线制作好假证件、假印章,再将做好的假证件、假印章拍照发给下线确认,最后通过快递邮寄给下线。具体的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5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部长”(微信号:william****)的人,制作了一份加盖了“广州市番禺区钟村石壁华侨中学教务处”印章的在读证明及学生成绩单,通过微信收取400元。

2、2019年9月7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号:Y73104****的人,制作了一份加盖了“蚌埠市公安局”印章的蚌埠市公安局拘留证、一份加盖了“蚌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收据专用章”印章的处罚证明、一份加盖了“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办公室”、“蚌埠学院教务处”印章的处分决定、一份加盖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

3、2019年9月11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IcySteam”(微信号:Kyeran****)的人,制作了一个姓名为王某某、加盖了“北京市第一六六中学”印章的假毕业证,通过淘宝收取400元。

4、2019年9月14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forester”(微信号:hero19****)的人,制作了一张姓名为杨某甲的假身份证和一本户主为杨某甲、加盖了“辽宁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鞍山市公安局启明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假户口本,通过淘宝共计收取700元。

5、2019年9月16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没森Mason”(微信号:mei****)的人,制作了两张姓名为那某某的假身份证,通过淘宝共计收取价格650元。

6、2019年9月18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Fly.Cloud”(微信号:flyingclou****)的人,制作了一本户主为赵某甲、加盖了“吉林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东辽县安局足民乡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假户口本和一个变更章,通过淘宝收取500元。

7、2019年9月18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号:zjj****的人,制作了一张加盖了“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汲浜派出所 调查材料专用章”的假证明材料,通过淘宝收取了钱款。

8、2019年9月18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VR.直播”(微信号:lvsh****)的人,制作了一份加盖了“北京理工大学”印章的学士学位证书档案,通过微信收取600元。

9、2019年9月18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Joan”(微信号:joan-joan****)的人,制作了一份加盖了“上海市奉贤中学教务处”印章的上海市奉贤中学学生成绩单、一个姓名为陈某某、加盖了“上海市控江中学”印章的高中毕业证书,通过支付宝收取2500元。

10、2019年9月18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李又子”(微信号:flowerchil****)的人,制作了一个加盖了“西宁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的假房产证,一个姓名为李某某、加盖了“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印章的假驾驶证,通过微信收取1200元。

11、2019年9月19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阿萌”(微信号:c1823991****)的人,制作了一个姓名为徐某某、加盖了“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假驾驶证、一个姓名为曹某甲、加盖了“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假驾驶证、一个姓名为洪某某、加盖了“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假驾驶证,通过微信收取1223元。

12、2019年9月19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贸”(微信号:M79975****)的人,制作了一个“福建唐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公章,通过支付宝收取260元。

13、2019年9月20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Aaron”(微信号:cf****)的人,制作了一个姓名为万某某、加盖了“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章”、“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机械维修工职业资格证,通过支付宝收取350元。

14、2019年9月20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木易”(微信号:YXF1805436****)的人,制作了一个名为杨某乙、加盖了“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假驾驶证,通过淘宝收取400元。

15、2019年9月20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莉莉城西店”(微信号:wxid_fe3ceua1a8****)的人,制作了一个姓名为王某某、加盖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和钢印的假残疾人证,通过微信收取300元。

16、2019年9月20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Jinru吴某某”(微信号:bleak****)的人,制作了一个姓名为吴某某的假身份证,通过支付宝收取300元。

17、2019年9月20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VincentZ”(微信号:turnturn****)的人,制作了一个姓名为赵某乙、加盖了“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印章的假行驶证,通过微信收取350元。

18、2019年9月21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享受孤独”(微信号:wxid_2rpwh2d5g7****)的人,制作了一个“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印章,通过淘宝收取200元。

19、2019年9月21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永和楼”(微信号:daobaa****)的人,制作了一个“上海友谊商店发票专用章”和一个“北京文物商店发票专用章”的假印章,通过微信收取300元。

20、2019年9月21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Joe”(微信号:cristoba****)的人,制作了一本加盖了“辽宁省公证处”印章的公证书,通过微信收取500元。

21、2019年9月21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爱买仕小姐北美代购”(微信号:Miss_Lov****)的人,制作了一张加盖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区分局成沙派出所行政罚款收据准予章”、“财政票据监制”、“财政部监制”印章的上海市行政罚款收据,通过微信收取255元。

22、2019年9月21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周某某”(微信号:Alicezh****)的人,制作了一张加盖有“中国人民大学研究学院”印章“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结业证”,通过微信收取600元。

23、2019年9月22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债主”(微信号:kokan****)的人,制作了一本姓名为朱某甲、加盖了“南宁市公安局保安管理专用章”印章和钢印的假保安证,通过淘宝收取350元。

24、2019年9月22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杜某某(松川包装机)”(微信号:wxid_qmbin1fuk1****)的人,制作了一个名为杜某某、加盖了“衡阳技师学院”印章和钢印的假毕业证,通过微信收取400元。

25、2019年9月22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小丁”(微信号:ding55****)的人,制作了一份转账记录,通过支付宝收取200元。

26、2019年9月23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BMWVicSteve”(微信号:bmw****)的人,制作了一个姓名为周某某,加盖了“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印章的假驾驶证,通过淘宝收取500元。

27、2019年9月23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银某某Dr.Cherry Yin”(微信号:cherryyin****)的人,制作了一个姓名为银某某的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通过淘宝收取钱款。

28、2019年9月23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晓止”(微信号:le****)的人,制作了一个姓名为曹某乙、加盖了“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假驾驶证,通过微信收取350元。

29、2019年9月23日左右,林某某为微信昵称“LIAO”(微信号:LIAO****)的人,制作了一个名为仪某某、加盖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假驾驶证,通过淘宝收取400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双峰县**镇**村**组自己家中,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用于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手机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制贩的假证件、假印章、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电子数据提取笔录;4.电子数据;5.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系主犯,且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对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刑期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丽琼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38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卷(内含光碟一张)、手机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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