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购买了电脑、打印机、手写板、空白的假证件样本等工具及材料,在其位于福清市**街道**村村**号**楼车库内,伪造并出售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的成品或半成品。2019年7月22日,侦查机关在上述车库内查获正在伪造证件的被告人林某某,并当场查扣其伪造的成品结婚证2本、营业执照1本、出生医学证明2本、居民户口簿2本,查扣伪造的半成品结婚证1本、房屋所有权证1本、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1本、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1本、居民户口簿2本,查扣空白的房屋所有权证492本、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186张、健康检查证明书492本、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492本等,查扣被告人林某某用于制作假证的电脑主机3台、打印机5台、手写板1块、手机2台。至案发,被告人林某某共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结婚证3本、营业执照1本、出生医学证明2本、房屋所有权证1本、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1本、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1本、居民户口簿4本、空白的房屋所有权证492本、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186张、电脑主机3台、打印机5台、手写板1块、手机2台等物;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证件真伪证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演示制假过程视频、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买卖结婚证3本、出生医学证明2张、房屋所有权证1本、营业执照1张、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1本、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1本,还伪造、买卖居民户口簿4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着手伪造、买卖1本结婚证、1本房屋所有权证、1本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1本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2本居民户口簿,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炜
检察官助理:丁雪芳
2020年3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58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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