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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91********,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KTV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起,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售卖伪造的毕业证书。2017年8月,林某某收到微信用户“shui***”(微信名“简单接单号13星25”,另案处理)发送的为衣某某、刘某某、宋某某三人办理山东**学院毕业证书的信息及办证费人民币450元。后林某某将上述信息转发给微信用户“c****”(微信名“天哥诚信总裁”,另案处理)并向其转账人民币420元。同年9月,刘某某收到衣某某、刘某某、宋某某三人的毕业证书。经查,山东**学院从未使用过电子印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认证材料上的公章均使用实体印章手工加盖。经鉴定,学生姓名为“刘某某”“宋某某”“衣某某”的三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上的“山东**学院”印文均不是盖印形成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玲

检察官助理:杨翀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两册,共计一百零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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