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4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路**路**号。因伪造印章行为于2019年7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嫌疑,于2019年7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林某某不在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将本案退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8月24日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路*座*号开办揭阳市**印章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期间,林某某在明知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刻制了深圳市**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公章、潮州市潮安区***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公章、揭阳市**不锈钢钢制品有限公司公章、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各一枚。2019年7月4日,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行政处罚,民警现场扣押到印章22枚、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印章22枚,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胡某甲强、胡某乙、李某某彬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照明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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