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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伪造企业、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4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路**路**号。因伪造印章行为于2019年7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嫌疑,于2019年7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林某某不在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将本案退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8月24日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路*座*号开办揭阳市**印章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期间,林某某在明知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刻制了深圳市**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公章、潮州市潮安区***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公章揭阳市**不锈钢钢制品有限公司公章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各一枚。2019年7月4日,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行政处罚,民警现场扣押到印章22枚、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印章22枚,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胡某甲强、胡某乙、李某某彬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照明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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