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2********,汉族, 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26日、9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8月24日、10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初,黄某某挂靠借用茂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质,承建阳春**花园项目工程。2014年6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签字同意并加盖**公司公章出具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花园项目工程部为该单位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该项目工程联系函、现场签证、工程资料事宜。同时,**公司加盖公章出具了《关于**花园项目工程部项目章的使用说明》,将“茂名**公司**花园项目工程部”的项目章交由**花园项目工程部施工文件资料。2014年9月23日,**公司随即收回了上述项目章。2014年10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该项目承包商黄某某的催促下,打电话给**公司阳江分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某(已判决),要求刻制**花园项目工程部的印章。陈某某为便于开展工作,在没有请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的情况下,口头表示同意。被告人林某某即吩咐戴某某(已判决)在阳江市区找人刻制了“茂名**公司**花园项目工程部”的印章。2015年12月2日和12月21日,**花园项目工程部出具的借款200万元的相关借据中,该印章被加盖于借据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未经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标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四册;
3、本案光碟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