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3日被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 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为了补偿经销商垫付的费用以及维持市场,遂伪造金堂县县委宣传部印章,用于伪造经销商和金堂县县委宣传部虚假购销资料,并向深圳**农牧公司申报特殊经费。
2019年3月17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当日被告人林某某到达金堂县公安局集中办案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敏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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