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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8〕18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宏辉,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

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吊销驾驶资格证。2017年2月底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与“奎子”微信联系,要求“奎子”为其伪造了署名为张华平的驾驶证,后因对伪造的证件不满,“奎子”又为其伪造了署名为李春明的驾驶证。2017年4月中旬至5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使用伪造的署名为“李春明”的驾驶证从事道路运输工作。于2017年5月17日被查获。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伪造的驾驶证等;

2.证人陈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2017年2月底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与“奎子”微信联系,要求“奎子”为其伪造了署名为张华平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后因对伪造的证件不满,“奎子”又为其伪造了署名为李春明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2017年4月中旬至5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使用伪造的署名为“李春明”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工作。于2017年5月17日被查获。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

2.证人陈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翠平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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