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2195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10日被聘担任合浦**公司总经理,于2017年8月底,为了销售**商城**幢商品房,伪造了“编号;合房预字第20****号的《合浦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分,并将**商城**幢商品房的部分房源进行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2. 书证及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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