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46********,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镇**街**委**组,住吉林省东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于2020年6月5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曾于2018年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被东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拘留、罚款未执行);被告人林某某又于2020年6月3日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被东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拘留、罚款未执行)。被告人林某某两次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两次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景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于其住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72页,卷宗散页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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