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1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6********,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QQ邮箱转发的方式,将其平时收集累计的业主信息命名为“半岛名苑”,里面包含11个文件先后提供给阮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该11个文件内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690条,经去重统计后有10360条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5月25曰,温岭市公安局城南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佳源壹号展厅抓获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及清单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阮某某、褚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新福
检察官助理 陈莉莎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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