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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路**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2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向被告人林某某核发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卡号为62223500********,核定信用额度为人民币(下同)20000元,同时核发了一张牡丹准贷记卡,卡号为62221075********,核定额度人民币2000元,后林某某将卡号为62223500********的牡丹贷记卡信用额度申请提高为人民币120000元,2011年3月4日林某某使用该卡透支120000元,工商银行揭阳分行根据林某某申请将其消费的120000元进行12期分期付款,林某某自分期付款后,一直拖欠归还应还分期款,林某某于2011年8月29日归还30000元,之后未归还其他应还透支款;2011年8月29日开始,林某某另使用卡号为62221075********的牡丹准贷记卡开始透支,经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至案发,林某某拖欠卡号为62223500********的牡丹贷记卡本金90000元、卡号为62221075********的牡丹准贷记卡本金1979.3元。

2019年10月18日,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分三次归还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其透支的所有本金及部分利息,取得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还款证明、催收材料、银行流水单、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的报案材料;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人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舜鑫

(院印)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共2册、证据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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