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巷**号**号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逮捕。
2005年7月因合同诈骗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路**号**汽车装潢饰品超市内,以帮助杨某甲提升信用卡信用额度需要刷信用卡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三张信用卡及密码,从被害人杨某甲的信用卡取款共计53400元。案发前还款5000元,其余48400元已挥霍。
2.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路**号**汽车装潢饰品超市内,以帮助罗某某提升信用卡信用额度需要刷信用卡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两张信用卡及密码,从被害人罗某某信用卡取款共计82380元。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以帮助罗某某办理西宁市农商银行卡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5000元。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小区**商贸公司内,以帮助罗某某的妻子代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需要刷信用卡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代某某三张信用卡及密码,从被害人罗某某信用卡取款共计82500元。案发前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害人罗某某和代某某还款56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信用卡诈骗被害人罗某某和代某某总计113880元,钱款已挥霍。
3.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小区**商贸公司内,以帮助杨某乙提升信用卡信用额度需要刷信用卡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一张信用卡及密码,从被害人杨某乙信用卡取款共计102360元。案发前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害人杨某乙还款11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信用卡诈骗被害人杨某乙91360元,钱款已挥霍。
4.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小区北门**号**汽车用品店内,以帮助张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需要刷信用卡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两张信用卡及密码,从被害人张某某信用卡取款共计17500元。钱款已挥霍。
5.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街**银行,以在西宁市城中区大十字附近租一个商铺和殷某某合伙开超市为由,骗取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160000元。钱款已挥霍。
6.2018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银行,以帮助党某某入股**汽车租赁公司为由,骗取被害人党某某60000元。钱款已挥霍。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等;2.证人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罗某某、代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党某某、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计2711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计2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翠微
书记员:李 慧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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