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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单元**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长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透支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办理的两张信用卡,其中卡号52404700********信用卡(52404700********因换卡为同一账户),2013年8月25日形成逾期,该卡逾期本金39879.23元;卡号43812600********(43812600********因换卡为同一账户),2013年8月25日形成逾期,该卡逾期本金959888.2元;两张工商银行信用卡逾期本金共计999767.43元,逾期后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挂号信等方式联系林某某,因林某某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而催收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崇英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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