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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成都市武侯区人,户籍所在地: 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7月2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网上订购假冒的“**”防伪商标、二维码及外包装,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大道东段299号融兴爱立方小区1栋1单元 1304号房屋、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凌波西路翠微湖小区8栋2 单元2403号房内将从电脑城购买的硒鼓贴上“**”注册商标后包装好后装箱。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销售给罗某某(未到案),非法经营数额达65805元。2018年12月22日,民警会同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两地查获不同型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产品273套,假冒“**”包装盒、说明书及防伪标示共计1500多份,制假工具胶枪及封口机各一台。经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73套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产品价值人民币121265元。 

2018年12月21日22时,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工业大道东段299号爱立方小区1栋1304房间将被告人林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明、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转账证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1870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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