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56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许可情况下,在江苏省常熟市加工厂内,擅自生产使用与**服饰有公司注册的“jessy **”(**莱)商标相同的商标服饰,并且将这些服饰销往广东给戴某某(已判刑)在网络上销售,非法经营金额123245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投案自首,且和**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10649832的注册商标“jessy **”**服饰有限公司所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成品衣;童装;鞋;运动鞋;帽;袜;手套;围巾;皮带(截止)。经比对,涉案物品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图案、字母完全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交易金额汇总表、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谅解书及和解协议书、假冒衣服照片、商标注册证;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和**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515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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