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同年12月5日、自2020年1月2日至1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一民房内置办制鞋设备,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将所生产的假鞋在微信上进行销售。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经营的假鞋工厂被查获假冒阿迪达斯商标的“刺猬”款运动鞋388双,假冒耐克商标的“耐克王”运动鞋171双。经查,被告人林某某将所生产的假冒阿迪达斯商标的“刺猬”款运动鞋以每双人民币90元的价格销售给田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460元;将所生产的假冒耐克商标的“耐克王”运动鞋并以每双人民币165元的价格销售耐克王运动鞋给吴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20元。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郑某某、魏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14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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