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县**镇**村**路**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临时寄押,于2019年6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发票为伪造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0.5%至3%的价格向周某某、王某某非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张,价税合计人民币781768.83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询,在该局系统中未查询到以上1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相关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 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出售伪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丹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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