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浦口区等多地散发内容为代开发票的广告卡片,吸引客户。后林某某按照客户开票要求,通过微信联系上家李某某(微信名“**”,另案处理)、“郑某某”等人制造发票,并出售给客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年底,赵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南昌大厦附近收到被告人林某某散发的广告卡片,后通过电话、微信和林某某联系。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林某某向赵某某出售普通增值税发票30张,票面额共计204.169万元,并按票面额1%-2%收取开票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以上发票未查询到,涉嫌伪造;
2.2019年4月,储某某在本市浦口区长江大桥附近收到被告人林某某散发的广告卡片,后通过电话、微信和林某某联系。2020年1月,林某某向储某某出售普通增值税发票1张,票面额共计4.38825万元,并收取开票费用人民币2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以上发票未查询到,涉嫌伪造;
3.2019年8月,王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南京军区总医院附近收到被告人林某某散发的广告卡片,后通过电话、微信和林某某联系。2020年5月期间,林某某向王某某出售普通增值税发票5张,票面额共计22.5万元,并约定按票面额2%收取开票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以上发票未查询到,涉嫌伪造。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制作的发票明细,发票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查询说明,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烈
检察官助理:张畅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全部案件材料7册;
4.被告人林某某无查控财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