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4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0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2015年2月7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7月13日被珠海市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后在自己的住处珠海市香洲区**综合楼**房继续与妻子丁某某修炼“法轮功”邪教。2016 年后,被告人林某某将上述地点提供给 “法轮功”邪教成员陈某某、蒋某某修炼“法轮功”邪教,并在发展林某某加入“法轮功”邪教组织后要其参与自己在上述地点组织的修炼“法轮功”邪教活动。同时,被告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组织陈某某、蒋某某、林某某及自己妻子丁某某修炼“法轮功”邪教时,会向上述人员提供“法轮功”书籍等资料,并通过“法轮功”邪教成员古某某获取最新的邪教资料,再提供给上述人员和自己修炼使用。
2019年7月12日,公安机关香洲区**综合楼**房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从其住处缴获“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一批,包括光盘3张、书籍58本、SD卡19个、U盘2个、MP3播放器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物证与书证;5.视听资料;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利用邪教志,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三册,光盘十张、移动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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