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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4月23日两次在霞山区椹川大道西四路二号院新影汽车美容中心路边电箱处和湛江霞山区东新路新村钢材市场东新电动车维修店路边警用设备箱书写宣传被国家取缔的“**功”邪教标语。经查证,被告人林某某曾于2018年7月10日、2018年10月18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两次被公安局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法轮功”被国家依法取缔后,于2018年7月10日、2018年10月18日因宣扬“**功”两次被公安局行政拘留。被告人林某某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积极从事“**功”邪教活动,于4月10日,4月23日在公众地区书写“**功”标语,宣扬邪教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玉海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肆张。

3.证据目录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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