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于2020年6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吉B****1号轻型拦板货车在吉林市船营区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鞍山街交汇路口处时,与吉J****5号捷达轿车发生碰撞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将船营交警队协警张某某殴打致轻微伤。2020年6月28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8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辅警人员管理办法、照片等;
2、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某、孟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4、鉴定文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英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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