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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51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8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经鉴定:林某某的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6.08mg /100ml)驾驶一辆粤S0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振兴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许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证据目录。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度审理(独任)。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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