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7********,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龙门县**酒吧与朋友喝酒,次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浙CX****号小型轿车从龙门县**酒吧往龙门县**乡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镇**温泉路段,驾驶的轿车碰撞到路边的路灯,造成被告人林某某受伤、路灯及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林某某联系刘某某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出值班民警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当晚,被告人林某某在龙门县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样。
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5mg/100ml。被告人林某某对此次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光
检察官助理 钟卓珊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龙门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66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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