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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4********,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陆丰市****村委会****号,现住陆丰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陆丰市**镇**路段时与某某甲驾驶的粤N6****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8.3mg/l00ml。经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某某甲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2020年7月9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085****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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