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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住西宁市城北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公(交)诉字[2019]1020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6月24日以宁检公诉交诉〔2019〕22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6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凯门S”牌小型轿车,沿城北区文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苑桥中段010号灯杆处时,与正在清扫路面的晏某某相撞,发生致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4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刑事照片等;2.证人祁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性能技术检验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报告书、伤情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芹

2019年723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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