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与同学在吴川市**市场**KTV里饮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往****方向行驶,2时10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中国银行门前路段时,与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住址:吴川市**街道**巷**号**房,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驾驶粤******号小型轿车由吴川市******中国银行门前起步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冯某某、林某某的血样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送检的冯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送检的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5.56mg/100ml。
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及两车损坏,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 陈紫茵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刑拘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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