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0629,壮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柳州市城中区**路**号**单元**室。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桂B****0号“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广雅大桥东路段时,在民警例行检查中被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将被告人林某甲带至柳州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同月23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照片;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林某甲的联系方式:189****6911。保证人:丁某某(林某甲的丈夫),联系方式:130****1707。
2.本案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1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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