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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319**********,汉族,文盲,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渔业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镇**管理区**大路北**号,现住址广东省南澳县后宅镇**管理区**大路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15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粤D****9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澳县后宅镇龙滨路国税大圆前面路段时,被南澳县公安局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悬挂粤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材料证明、抓获经过、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桓

2020年8月26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2卷,证据目录1份;

    2.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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