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1********,汉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时28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豫S****5小型轿车沿固始县蓼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大街交叉口处时,追尾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甲驾驶的豫S****1出租车,事故致两车受损, 豫S****1出租车乘坐人刘某某,王某乙受伤。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大队民警对林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提取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玉
检察官助理:许旭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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