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886号
被告人林雨章林某某,男,1988年5月10日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8********,汉族,大学本科,系大连市公安局文职警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雨章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0小型轿车沿大连市甘井子区杨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甘南路杨西街路口左转弯时,撞上孙某某停放在甘南路北测人行步道的小型客车后,驶入甘南路对向车道冲上南侧人行步道,又撞上人行步道上的行人裴某某及苏某某、陈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致四车受损,行人裴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5.06mg/100ml。2019年3月15日、17日、18日林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裴某某、孙某某、苏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裴某某、孙某某、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单文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4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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