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6015,汉族,小学文化,瓦匠,安徽省青阳县人,住青阳县庙前镇**村**组**号,2013年12月26日,因酒后驾驶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仟五百元;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朋友柯某某家中吃饭,期间饮酒。15时40分许,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柯某某家中出发,沿青阳县221省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庙前派出所欲反映村里招标等情况时,民警发现林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后民警拨打五溪交警中队电话,后交警赶至庙前派出所,将林某某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池州市人口信息系统下载的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庙前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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