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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7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号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殷都区安林路北侧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沿安林路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相撞,造成林某某一人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林某某血醇含量为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认定书;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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