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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小区**号楼**单元。2015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暂缓执行)。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1R**号小型轿车在宾县宾州镇天福嘉园小区南道口处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北右转弯的黑A5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林某某驾驶黑A1R***号小型轿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林某某查获并传唤到案。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99mg/100ml。案后,林某某已赔偿王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孙金山

检察官助理:于  淼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的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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