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F****的小型轿车途经揭阳市**路**镇**村路段时,与曹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J****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抽取林某某血液样本送广东正理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检出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273.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三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林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2020年2月21日,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粤VF****号小型轿车一辆、粤VJ****号轻型货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事故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块、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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