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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4个朋友到洛阳市***附近***店吃饭,期间林某某本人喝了3瓶左右劲酒。到21时许吃饭结束,然后林某某一个人驾驶自己的吉利牌轿车(豫C*****)过新街桥,沿新伊大街往南行至古城路右拐,沿古城路往西回宜阳县老家,当行驶到古城路北侧辅道忠义街口处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扣。执勤交警对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值测试,测试值是131mg/100ml。又经检测,当时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视频资料;3、查获及抽血照片;4、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酒后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昌  韩伊婷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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