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7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鲁歌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谷城县**镇**路**路段时,因避让前方同向正在变更车道行驶的胥某某所驾驶的鄂PB40M小型轿车而摔倒,后胥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将林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同年12月9日,经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54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0.18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担负同等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胡某某、胥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传琪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居住在谷城县**镇**街**组,联系方式:1587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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