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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凌晨03时1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5****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出发,途经海潮路、六一路,沿六一路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10月25日凌晨03时30分许,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特艺城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89. 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89.8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量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琴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845007****)现取保候审

于上述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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