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上街高新区**新村**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9日凌晨2时6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5****号牌小型轿车从鼓楼区五一北路蓝颜音乐餐吧出发,途经五一北路、五一中路,沿五一中路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09月19日凌晨3时许,行驶至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54.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照片、被告人林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54.8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榕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上街高新区**新村**座**室,联系电话:1345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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