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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0********,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杭县官庄畲族乡官庄村往回龙村方向行驶,行至官庄村余坊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东

检察官助理:廖墨岚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50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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