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南靖县和溪镇和溪村徐某某家吃饭喝酒。当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南靖县和溪镇园艺饭店出发欲回家,行驶至国道319线513KM+300M中国石油加油站路段时被南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南靖县第二医院抽取血样用于酒精含量检测。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5.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颖颖
代理检察员:黄国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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