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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01195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011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1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9日0时30分,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粤******号的小轿车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七星二路由西往东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其驾驶的粤******号轿车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中心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林某某提取的人体血液检测,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冀慧

2019116

附:1.被告人林某某锦满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共贰册及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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