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三亚市海棠区**镇**坡。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架号为“0****”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林旺南路往林旺北路方向行驶,途径三亚市海棠区林旺洪李村路路段时被查获,因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将林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查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3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孙昱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海棠区**镇**坡,联系方式:1579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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