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三明市**烧结厂工人,户籍地及现住址三明市梅列区**大道**号**村**幢**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6月1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村住处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摩托车载着陈某某从该地出发,沿着小高炉公交车路线行驶,行驶至梅列区列西道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8.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调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饶炉英
检察官助理:高明俊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大道**号**村**幢**单元**室。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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