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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52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S0S****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本市清溪镇聚富路昌明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4.5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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