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水电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云M*****号小型轿车,沿昌宁县**乡集镇道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56分许,林某某驾车行驶至K1+500M(**菜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林某某带至昌宁县**乡卫生院抽取血液。
经鉴定,送检的林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95.69mg/100ml。
2019年7月4日,林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绍建
检察官助理:杨亚林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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