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0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7********,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楼**单元**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姚莉祥,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号码为京A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北四环火器营桥西入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防撞桶及机非隔离带损坏。次日0时10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林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4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林某某为全部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一方赔偿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卢某某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丹
代理检察员: 鞠 澎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提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姚莉祥联系方式132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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