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3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系出租车司机。2020年3月20日21时28分许,林某某和朋友曹某某等人吃饭喝酒后,便驾驶川R*****号出租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发现林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但具运营车辆、载人等量刑情节,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8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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